日期:2010-02-2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由于中国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同于外国的议会,但却又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使一些人认为中国政协的性质、作用不够清晰,不好理解,在世界上缺乏可比性。然而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仔细考察当下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中其实不是只有议会,在一些国家也有与中国政协在某些方面类似的组织。这方面的组织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存在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类存在于一些亚非发展中国家;还有一类存在于西方国家。系统地研究、比较这些国家中的这些组织,有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现在世界的政治面貌,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中国政协性质、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一、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类似中国政协的组织
在世界不少社会主义国家中,一直就有与中国政协类似的组织,并在各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目前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越南、朝鲜就有与中国政协类似的组织。如朝鲜有祖国统一民主主义战线。该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不分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政党的差别,团结所有拥护国家自主和平统一路线的爱国民主力量,为贯彻这一路线和政策而斗争。在越南,虽然实行一党制,越南共产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是唯一的政党,但也有团结各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越南祖国阵线”这样的统一战线组织。越南祖国阵线现有44个组织成员,包括越南各阶层、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乃至国外同胞的代表。在其中央委员中,有一半是党外人士。
在越南国家政治生活中,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但越南祖国阵线同中国政协一样,也可以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按照其章程,越南祖国阵线可以与越共中央及同级地方政府进行政治协商;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每年定期与国会常委会及中央政府领导召开联席协商会议;在每年例行国会上,祖国阵线可以做工作报告,反映社情民意,并对国家干部实行监督。在某些方面,越南祖国阵线甚至可以发挥现中国政协尚不具有的作用。如按照越南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祖国阵线可参与立法,派人参加重要法律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祖国阵线还可以参与政权的建设、巩固和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质询等。(与越南相似,老挝也有“建国阵线”组织。老挝宪法规定,老挝是人民民主国家,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和执政党。20世纪90年代后,人民革命党提出实行“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老挝建国阵线则成立于1956年1月,原名老挝爱国战线,是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的民族统一战线组织。)
除了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曾普遍设有类似中国政协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如在匈牙利有爱国人民阵线,罗马尼亚有社会主义民主和团结阵线,捷克有民族阵线,保加利亚有祖国阵线,民主德国有全国阵线,波兰有民族复兴爱国运动(原称人民统一阵线),南斯拉夫有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原称全国阵线),阿尔巴尼亚有民主阵线。这些“阵线”或“联盟”,是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共产党或工人党)团结其他党派和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组织形式,也是这些国家吸引各方面社会政治力量和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及社会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民主机制。
东欧各国的“阵线”或“联盟”组织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斗争中形成的,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则经历过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许多国家曾经限制甚至否定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后来因为社会矛盾加剧又加强其地位和作用,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东欧各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其权限及作用更发展达到一个新高度。但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各国剧变,这些“阵线”或“联盟”也最终瓦解。
东欧诸国的这段历史表明,作为国家政治体制一个组成部分的这类组织,确实可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发展民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只有在其整个政治体制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它才能够发挥作用。离开了这个前提,不仅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最终无法存在。
二、一些亚非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协商会议”组织
在一些亚非国家政治体制中,也设有称为“协商会议”的组织,但在不同的国家其协商会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比如,在印度尼西亚就设有人民协商会议,简称“人协”。按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印尼实行的是“统一、协商和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人协”是印尼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国家宪法和大政方针,选举总统和副总统(2004年后改由全民直选),监督和评价总统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情况,并在总统违背宪法时可以对其进行弹劾或罢免。在印尼也有国会(全称人民代表会议)。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行使修宪和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国会无权解除总统职务,总统也不能宣布解散国会;但如总统违反宪法或“人协”决议,国会有权建议“人协”追究总统责任。印尼“人协”共有700名成员,其中500名兼任国会议员,另有地方代表135名,社会名流65名,任期5年。地方代表由省级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社会名流由大选委员会任命。人民协商会议至少每年在首都召开一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按多数票通过。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印尼虽然实行“协商和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强调“协商”而言与中国政协也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根本上讲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放下性质不说最大的不同,印尼的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而中国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
又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也有称为“协商会议”的组织。埃及在1980年5月就修改宪法,规定了埃及的政治制度“建立在多党制基础上”及“建立协商会议”的条文。同年11月埃及正式成立了协商会议,成员三分之一由总统任命,三分之二由各阶层、机构和派别选举产生,其中一半应是工人和农民,每届任期六年,三年改选一半委员,可连选连任或再次任命,设主席、副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埃及的协商会议与由普选产生的埃及最高立法机关——人民议会并立存在,但无立法权和监督权,主要是咨询机构。沙特于1993年12月也正式成立了“协商会议”。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王国,禁止政党活动,没有国家宪法,《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大臣会议主席(内阁首相)等职务,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内阁直接向首相负责。沙特协商会议由主席和15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沙特协商会议也是国家政治咨询机构,负责向国王提出建议。因为是君主制王国,所以国王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有权解散或改组内阁,也有权解散协商会议。阿曼在1991年11月也成立了协商会议。阿曼与沙特相似也是君主制国家,没有宪法(1996年11月卡布斯苏丹颁布诏书,公布了相当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也没有政党和议会,法律、法令由苏丹颁布,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苏丹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阿曼的协商会议则是一种审议监督机构,无立法权,但可以向苏丹及政府提出建议。
由以上所述可知,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协商会议”主要是一种咨询机构,沙特和阿曼等国的协商会议更是一种君主制下向君主负责的咨询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实质性作用,与我们所说的现代民主意义上的“协商”是完全不同的。
三、西方国家中某些方面与中国政协相似的组织
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相互竞争的多党制和分权制衡的议会政治。但在有的西方国家,除了议会也设有在某些方面与中国政协作用相似的组织,如法国等一些国家所设的“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组织。
法国的经社理事会是法国经济和社会各界反映自身利益和愿望的一种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不同社会职业、阶层之间的对话,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参与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法国的经社理事会可以说源远流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就有思想学派提出经济和社会各界应建立有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反映自身利益和愿望。1919年,法国成立了“劳动—经济社会理事会”。1952年,法国“全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成立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在法国宪法中,有专门的关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章节条文。现法国宪法第十章第69条规定:“根据政府的请求,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对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法令和命令以及法律提案提出意见。”“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可指派1名委员,向议会申述该委员会对提交给它审议的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的意见。”第70条规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对于有关共和国及共同体的经济与社会性质的任何问题的咨询。”“任何计划或任何有关经济或社会性质规划的法律草案,均提请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出意见。”由于经社理事会组织中有政府、雇主和工会等各方面的代表,能够系统收集、了解、掌握有组织的公民社会的意见并反映给相关决策机构,使决策机构不必经常直接面对大量社团和不同利益的诉求,而可以在协调各方要求的基础上形成比较周全的决策;同时,通过经社理事会这个平台不仅能够促进决策机构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沟通,而且可以在各个公民社会的代表之间进行协商对话,加强不同利益阶层和团体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对于扩大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的作用。所以,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在欧洲乃至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成立了经社理事会。在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包括联合国也设立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机构。
经社理事会是经济和社会各界反映自身利益和愿望的组织,而中国政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首先是政治组织,就此而言两者是不同的。但中国政协有着亦官亦民的特性,它也有联系社会各界、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咨询建议的作用,在这方面两者又有相似之处。因此,在2001年7月,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为业务主管部门,由中国经济社会领域里的有关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组织者、管理者联合组成,也成立了旨在团结中国经济社会各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研究咨询服务作用的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民政部注册登记原名中国经济社会研究会,2004年11月更名为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经社理事会成立后广泛联系中国经济社会各界,并开展了与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及类似国际组织的联系交流,参加了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以及其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该协会正式会员参与进行了许多活动,为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讲到西方国家某些方面与中国政协相似的组织,更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的公众院。俄罗斯公众院由来自全俄、各地区和跨地区的社会团体及非商业组织的126名代表组成,成员主要是各界名流、专家和社会精英,是一种加强政权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沟通、协调,使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参与落实国家政策的组织。关于公众院的作用,由普京总统提交、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公众院法》规定,公众院可以对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草案进行评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社会鉴定、论证,提出公民倡议进行咨询;同时,公众院还可以对权力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在必要时可传唤政府官员,向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发出质询,向国家和地方权力执行机关的领导人提议在该机关内建立发挥监督作用的社会委员会等。但俄罗斯公众院本身不是权力机关,其决定、提议不具有权力性质,而只是建议性的,由此也可以说公众院是一个“协商性机构”。在实践中,由于公众院成员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尽管其提出的意见建议只具有“推荐性质”,但多数都能得到采纳。鉴于公众院在俄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俄罗斯的媒体常常称其为与议会两院平行的“第三院”。
作为由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协商性机构”,俄罗斯公众院与中国政协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比如,俄罗斯设立公众院,目的是在政权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为了保持客观公正,公众院不吸收政党之类的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人员参加。作为公众院成员必须暂停其所属党派的党员身份。而中国政协则恰恰强调必须保证各党派参加,是包括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机关。
从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及体制与中国有根本的不同,就此而言相互间不能简单类比等同,更不能照搬。但在具体的形式、做法上,特别是在类似组织之间,还是可以进行比较、借鉴的。比如,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像政协这样不是权力机关的组织不必立法。而同样是非权力机关的俄罗斯公众院却立了法,法国经社理事会在宪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文规定。从实践看,立法对于保障、规范这类组织发挥作用也很有成效。俄罗斯早在许多年以前就曾有类似公众院这样的组织,但一直作用、影响不大,直到2005年3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众院法》,其地位才得到大大提升,成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产生了广泛影响的组织。俄罗斯公众院不仅有法,同时也有自己的章程。但其章程主要是规范公众院内部的工作程序,涉及公众院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其机构设置、活动方式、工作保障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则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不仅能够切实保障作为非权力机关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之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能够使其活动更加有序,保证它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健康发展。
总之,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政治组织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像人民政协这样富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在世界上也可找到不少某些方面有类似之处的机构。把中国政协放到世界的舞台上全方位地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我们立足国情又借鉴人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推进其发展,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是十分必要而且有益的。
(作者单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责编:吴国挺)
命题·依据·特征
——对政协文化的若干理论探讨
◎董明
一、文化本质及政协文化议题的倡扬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文化的含义极为广泛,并且各国学者的用法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文化一词最经典的定义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所给出的:“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一员所获得的一切能力与习惯”。这里,文化所指涉的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种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行为两个方面,其中排除行为的生物遗传特质。同时,一种规则之所以能被称为“文化”,还必须以一个既定的方式即模式化地反复出现于一个特定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行为中,并被理想化地推定能出现于该社会的全体成员中。简言之,“文化”就是特定社会的成员所共享的一整套知识、信仰、态度和行为规则。就其一般功能来看,特定的文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够接受什么样的新变迁,即不同的文化表现出的是不同程度的接受变迁的能力和准备程度。从这个视角上审视,文化有着比社会结构更具综合性与久远性的意义。
正因此,各国明智的政治家们,不管其主观自觉与否,都不会轻慢了文化问题。自古及今,从西方到东方,所有的统治者总会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其形形色色的特定文化阐释,以增强和确保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从“君权神授”到“德治”(在中国,影响至为深远的就是儒家思想),从“王道”到“法治”,等等,都是统治者赋予其特定权力的一种政治文化解读。如果说政治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得以平稳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那么,政治文化的构筑则是使政治权力得以确立合法性从而使其有效运作的充分条件,是政治权力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转换器。诚如派伊认为,政治文化实际上是政治系统中存在的政治主观因素,它包括一个社会的政治传统、政治意识、民族气质、民族精神、民族政治心理、个人价值观、公众舆论、国民性格等因素。进而,政治文化的作用就是使个人的政治行为按一定的方式运行,赋予政治系统以价值取向,并保证政治系统的一致性。
可以这么说,政治文化源于社会生活,又与特定的政治结构相呼应,它们互为因果,互生互强,型构成一种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取向,是政治系统有效运行的观念依托,“影响着政治体系中每一个政治角色的行动”,在确保社会政治秩序的连续和持久性方面发挥着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社会实践中共同探索并不断完善的制度性架构。用19世纪英国学者密尔的话来说,这一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长起来的有机的产物,有其生长的历史基础,有着与其民族惯例及性格和谐一致的客观性,因而才可能是较为成功的政治制度。这里,与特定的文化有机结合成为其取得成功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也是今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发展完善的基本依凭所在。
但较长时间以来,缘于诸种主客观因素,我们对人民政协的文化构建并未给予应有重视,对于政协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建设的关注也还不够。的确,2006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宗旨就在于加强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但文件基于当时的情况,更多地着重在具体的运行规范,尚未上升到制度文化的高度。在我国的社会转型已日益向政治制度层面深入、而人民政协运行至今也已累积起了越来越清晰的制度性认识的当下,倡扬政协文化的议题,关注政协文化的建设便是题中应有之义,它直接关涉着新形势下确保人民政协在相对稳定中又能保持必要开放性的重要一环。
研究政治文化的滥觞者阿尔蒙德和维巴曾明确指出:“一个稳定的、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政治的结构,它依赖于人们对政治程序的取向——依赖于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
二、政协文化内涵所由的客观规定性分析
既然人民政协在中国的实践乃是一种有机的和自主的产物,那么,也就因而有其相应的客观规定性,才由此能使它成为一种有效运用的制度结晶。只有当厘清了这些规定性,政协文化的基本特征要素也才能基本确定。
概略地说,政协文化所由的客观规定性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基本态势
一国的政治发展首先是在一国特定历史基础上的发展,但越趋晚近,随着各民族国家之间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影响乃至相互型构的权重也在逐渐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在学术领域,早期那种非此即彼的隔裂式研究路径及其观点开始被摒弃,强调相互借鉴乃至欣赏、尽可能多元化和包容式的路径得到了更多的首肯。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计划与市场等传统的两分模式因而已被强调有机互动所逐渐替代。例如,在经济领域,还在二战时期,波兰尼在其最早出版于1944年的《大转型》一书中,就开始了对自由市场经济“神话”的揭穿,他反复指出:从来没有存在过真正自由、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一种脱嵌的、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建构,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东西。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因而所谓的转型本身,不仅仅是经济的转型,而且还是社会的转型。在政治领域,这种融合的脉络也同样清晰。
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是长期居于主流地位的民主意识形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新变化,左翼理论界发展出一种与自由主义民主相对的新的民主理论——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参与民主从民主的本质规定性出发,以大众自发的、直接的参与为核心,强调民主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过程中大众积极的直接参与才能实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直接民主+代议政治”的民主发展思路。这种参与民主的理论来源主要有三:首先,其基本思想源于古典民主理论,尤其是启蒙思想家卢梭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约翰·密尔的民主政治观;其次,它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也有着极深的渊源,如赫尔德说,参与民主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遗产不满的结果”;最后,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一些民主参与思想,如美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杜威、汉娜·阿伦特以及英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G.D.H.柯尔和A.D.林赛对民主参与的构想和设计,也为当代西方参与民主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民主危机的加剧、各种社会运动的兴起和壮大,以及体制内广泛民主参与的实现,如何实现和保证更大程度的参与成为诸多理论研究者尤其是左翼学者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这一研究氛围中,西方参与民主理论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在对参与民主的具体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的探讨中,形成了诸多参与民主的发展模式,其中,协商民主更成为其中颇为瞩目的一种民主发展新模式。
协商民主把公民公共意志的协商放在首位,同时也重视政治精英的利益协调,强调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它是公民协商与政治组织相结合的新的民主模式,并成为与经典意义上竞争性民主和非竞争性民主互为补充与支持的新程序性价值偏好。非竞争性民主以可控和低度的社会分化为基础,而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民主则都以社会的多元分化为基础。当多元分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性状态时,非竞争性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的发展空间日显逼仄,强调竞争性和协商性有机结合的运行模式则正愈益体现出生机和活力。因为它既建基于现代社会中对人的自我存在的一种实践与肯定,建基于公民角色的觉醒与认知,而不是纯粹回归原始民主的乌托邦幻想;它关注多元社会中普通大众的自由平等权,反对主流政治的统治霸权,倡导多元社会角色或群体的权利平等。它用大众的直接参与来对代议政治进行补充和改造,兼具理想与现实、激进与改良等双重特点,符合现代社会的政治发展日趋包容、妥协和人性化的特质要求,正因此,它对全球民主政治发展的整体推进具有其不容忽视的方向指引性,成为各国尤其是后发国家推进其现代政治发展过程中不能不关注的基本态势。
(二)政协文化所由的传统文化与历史经验规定性
人民政协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我国内生性的独特制度架构,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其他各界的共同政治组织选择,若没有其间共同文化背景的支撑显然难以想像,并且也正是这种共同文化的具体特质,才决定着我国人民政协的基本面相。简言之,特定的文化正是人民政协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的基本精神养料。
中国政治文化核心价值之一是“和”,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和”是中国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费孝通先生也曾在其《“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一文中讲,“中国的儒、释、道思想中都含‘和’。‘和‘的精神,是一种承认,一种尊重,一种感恩,一种圆融。‘和’的基础,是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和’的途径,是以对话求理解,和睦相处;以共识求团结,和衷共济;以包容求和谐,和谐发展。‘和’的佳境,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在此,“和”不仅是一种价值目标追求,同时也是一种过程性的方法论。它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前述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契合性。这种文化渊源直接为人民政协的具体运行及其目标追求提供着基本的特质规范。所以,仅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政治实践中,“和”的理念就已被成功地运用于诸多重要领域。万隆会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交战略的确立,“一国两制”的创造性制度设计及实践,都是在“和”的理念规范下的成功政治创举。
人民政协在其酝酿并最终确立的客观历史进程中,同样是一个以“和”即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为目标,以“求同存异”共同协商为过程特征的典范性政治实践。仰赖其时中国共产党充盈着包容、信任和诚意的基本态度,才使她发布于1948年的“五一口号”成为正式创立人民政协、建立新中国的强大动员令,进而在此基础上平稳有序地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我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而这种成功的制度实践,则又成为今后实现继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并日益产生着具备不断自我增强机制的路径依赖。所以阿尔蒙德指出:“由现存的政治结构所造成的机会和压力也影响着那种政治文化”,而“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文化与制度由此而型构为相辅相成的一对辩证关系,其中文化则是特定制度所由的内生“遗传基因”。
(三)政协文化所由的现实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渐趋成熟,我国社会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多元分化,日益从同质单一性的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必然产生各种利益诉求,政治参与热情随即高涨。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意味着所有集团——新的和旧的、传统的和现代的——在它们与其它组织发生关系时都意识到自身是作为组织存在的,意识到各自的利益和要求。现代化最惊人的现象之一,就是它能够在许多社会势力中间引起日益增长的意识、内聚力组织和行为”。
在此背景下,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其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渠道作用也日益明显。公民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领域、性质和程度等来选择相应的组织渠道、采取不同的手段来实现有效的利益表达。应该说,这有利于畅通民众政治参与的路径,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机制,缓冲不同利益群体要求,以达成一致与协调。同时,随着我国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公民和各种组织参与政治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更提供了进行平等、便捷的沟通、商议与讨论的渠道和平台,为我国民主政治真正朝向平等、公正、开放的发展奠定了难以逆转的客观基础。
鉴于这种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分化及利益表达的强烈诉求,已使原先非竞争性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与体制资源不断削弱,相反,支撑竞争性民主或协商性民主的社会基础及体制资源则日益增长。于是,中国政治发展在不得不告别非竞争性民主的条件下,便面临着究竟选择竞争性民主还是协商性民主的重大课题。但这显然既不可能来自纯粹主观或客观的选择,亦不会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确认,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民主政治本身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架构。对此,林尚立教授曾作过精辟的辨析。他认为,中国政治基于两大规定性而展开:一是社会主义的规定性;二是人民民主的规定性。它们的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此同时,决定中国政治的经济基础在上述背景下也存在两大规定性:一是社会主义规定性;二是市场经济规定性。它们的制度基础分别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是以上两对规定性所由的四大要素的互动作用,又进一步规约着中国政治发展的张力及其基本方向选择。这种张力来自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及其所带来的新的政治发展要求,与既定体制为应对社会发展和分化所必须增强的调控权威力量之间的张力。但在价值和制度上不主张多党制的基本背景下,竞争性民主就不可能成为首选的价值偏好。而健全的民主政治发展,毕竟不可能只有价值和制度,还必须有相应程序安排的保障。基于此,“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
上述民主程序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及由此产生的协商性运作程序、制度体系运作及其发展的民主政治路向,其实已经规约着作为体现这种价值取向的人民政协,也必然以协商性作为其基本的组织特征和具体运作的程序规范。一方面,这种协商性因应着宪政民主的基本制度架构,允许社会结构多元分化,承认社会多元力量合法的政治参与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中国特定的政治制度要素即党的领导及相应的权力结构等相对接,从而成为当下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合宜的方向性路径。
概言之,缘于这种方向性的指引,再加上前述全球政治发展大势及我国自身的客观历史经验的规定性,共同确定着政协文化以协商性为其最基本的特质。
三、政协文化的基本特质内涵
由上,政协文化的核心特征即协商性已经确定,但“协商”本身又是一个包括主体、结构、过程、规则、目标等诸多具体规范的综合性概念。同样是协商,在不同的具体制度、社会、文化等条件下,仍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文化样态。本文认为,基于当下我国实际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发展状态,以协商性为核心特征的政协文化的基本要素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平等性
平等是什么?萨托利说,这是个“戈尔地雅斯难结”,相当复杂:“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其程度要比自由的复杂性更大。”的确,平等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但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却并非都是平等。那么,平等性究竟是指人们相互间的哪种相同性呢?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因为如卢梭所见,人类中的不平等大致有两种,一是起因于自然,即自然造成的,是不可选择、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无所谓善恶应该不应该等方面的自然平等与不平等;二是起因于人的自觉活动,是人的自觉活动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选择、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有善恶应该不应该之别的,如贫与富、贵与贱等等。这就是社会平等与不平等。显然,自然平等无所谓应该不应该,而只有社会平等才有所谓应该不应该,即,平等作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只能是社会平等而不能是自然平等,而社会平等的实质就是权利平等,所谓平等原则实乃权利平等原则。因而,法国《人权宣言》一语中的:“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我国《辞海》亦如是表述:“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固然,由于每个人的自然或先赋条件不尽相同,因而完全的结果平等并不可能甚至也不必要,但作为一个可欲的政治社会制度安排,则应当首先力求赋予每个人以权利也即机会的平等。人类社会从蒙昧一直发展到当下的现代乃至后现代文明,体现其中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越来越凸显个性,张扬人性,尊重其中的每一个主体。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这种平等事实上更多地存在于思想家的宏篇巨著中,但进入现代社会以降,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的日益增多,并且相互间的联系与互动或互惠性已日见其强,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西方国家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就已开始从早期的冲突面相逐渐过渡到更多地相互依存的状态,从而,基于权利平等的社会平等较大程度上也就成为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同时又已置于上述社会利益分化及诉求表达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因而在其整体运行的全过程,显然也同样必须贯彻基于权利均等的社会平等。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政协各界别之间、政协委员个体之间乃至政协机构各层级之间,无论其社会来源抑或经济、政治地位等的高下不同,均应奉行权利的平等,不以人举言,也不因人废言。易言之,应当“去身份化”,基于中国国情,尤其要注意降“官味指数”,真正实行人民政协内所有主体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妥协性
强调权利平等,主要着眼于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或实际制度安排取向,但诚如上述,现代社会人们所直接面对的恰恰是越来越多的异质性,而这也正是之所以权利平等被日益珍视的重要社会前提之一。人民政协在我国之所以被选择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也正是基于对差异的承认,承认不同主体及其利益都应当被重视并实现,于是试图以此为介体赋予利益相关各方进行相对较充分博弈的平等机会。诚如菲利普斯指出的,“协商很重要,仅仅是因为有差异”。也正因此,较之传统政治,现代政治是一种祛魅的、平实化了的政治过程。政治之所以产生,并无什么深不可测的奥秘或多么崇高的立意,无非是在资源稀缺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将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分配的一个博弈过程。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由于具体利益的客观异质性,以社会共同体为念,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彼此间利益的适当让渡来解决或暂时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就成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方式。而这其中所贯穿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论指导原则便是“妥协”。倘若没有妥协,博弈过程非黑即白,非赢即输,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可能在永无尽头的两方交替中耗尽社会的全部资源,从而难言积累与进步。所以,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在研究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后才感悟到:“妥协是政治的灵魂”。
政治妥协,作为解决人类冲突的一种非暴力方式,事实上几乎与人类发展的一切文明成果保存息息相关。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妥协在客观上是社会冲突的调节器、减压阀,它把社会冲突的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事实上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从这一角度看,政治妥协显然是人类社会的“善”。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妥协体现的是人类对自身有限性的清醒认知,反映了人类的理性自觉与审慎选择能力,彰显了人类对生存价值的让步和尊崇,因而在伦理位阶中理应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是故,“政治妥协,作为人类经验的结晶,对于政治转型而言,是一支渐进平衡的润滑剂”,它追寻、谋求双方的互利共存,有利于调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此向度上甚至可以说,“一个社会政治妥协的层次与水平直接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个体的发展程度和价值实现水平。”
以尽可能涵括社会各阶层群体、更好地吸纳并传达各方诉求、从而秉承以团结和民主为自身最高价值追求的人民政协,无疑有可能并且也必须以妥协为其主要的方法论原则。具体说来,不应有什么独享的、不可置疑的最高意志,每一种主张都可以自由表达,可以且鼓励相互间的讨论、争辩与协商,目的主要不在于谋求什么遥不可及的最优选择,而在于找寻到能够尽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能为各方所接受的共识。显然,要在“多元”与“共识”之间达成有机的融通,若离开了妥协则断无实现可能。所以,“妥协”理当成为人民政协独特的文化印记。
(三)包容性
如果说妥协性主要体现了一种方法论,那么,包容性则更多地反映了一种人文情怀,因而也是更高层次的文化特质或气度。妥协可以只体现于单独的具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之中,而包容性则贯穿于人民政协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从理念到运作到结果等所有的环节。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种包容性反映的是如泰勒所说的“承认的政治”,它要求我们给予承认的是这个个人或群体的独特的认同,他们与所有其他人相区别的独特性,简言之,不仅是承认平等尊严的政治,更是一种承认差异的政治。具体地说,“包容性”要求在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标准的前提下,尽量克服压制、欺骗等本能冲动,开拓容忍个体独立发展的弹性空间,承认对方在道德上与自己等价,宽容对方与自己不合的特异之处,因而体现的是一种大度、宽容、博爱的精神,它有利于建构人际间的信任与融洽,展现着一种整体把握、全面衡量的大智慧,体现了从长远眼光看问题、不拘泥于一时得失、勇于担当的道德勇气,进而能够增益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宽容度,激发政治的开放性与发展活力,也由此才能真正实现政治生态的良性演进与政治体制的平稳和顺畅的转型。
人民政协目前业已基本具备的兼容并包的组织构成、兼听则明的坦荡胸襟、兼收并蓄的价值追求,其间所着重彰显的正是:作为一种包容的政治制度架构,其中的公共协商不是国家制度中一项冰冷的普适性程序,而应该尊重差异和多元,另一方面,公共协商中的文化多元主义和差异也不应该是静态的、封闭和固化的,而应该体现一种动态的差异、竞争和开放。在这里,所有的合理诉求都可以得到表达,所有的争辩都可以被允许,同时,他方的利益也需要被认真倾听和对待,由此所达成的共识可以不是最优选项,但却是为最大多数人所接受,同时,它又不是终极的意志,随着客观事实的变化,仍然需要被不断验证,也可以被不断修正。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人民政协的文化又是一种求实的文化,更是求真的文化。
(四)示范性与引领性
人民政协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更是探索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并充实具体内涵的主要实验场所和重要风向标。在我国所有的政治制度架构中,人民政协吸纳了尽可能广泛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汇聚了尽可能多的各方面精英人士,也给政协委员们提供了现有国家制度设计下尽可能多元化的参政议政平台,同时,随着近些年来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重视,对政协机构和政协委员的建言献策正在给予越来越明确的积极回应。可以这么说,人民政协正以其主体的多元性、渠道的通畅性、协商的平等性、共识的开放性等主要特征,较为集中地展示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所达到的实际水平,由此,人民政协也理当以其独特而具象的政治文化在相当程度上承担起示范和引领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素养提升的责任。通过政协文化的传递与运作路径的导引,向较少现代民主思想熏陶的国人至少应宣示这样一些政治文化理念,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模式图景:
1.民主是一种反映人类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其具体实践方式在每一个民族国家都不会完全类同,因为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国情是完全相同的。
2.作为民主实践的基本发展趋向,协商性民主正在被更多地接受并实践。一方面,直接民主早已被摒弃,因为直接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假民主,它永远也无法实现其所许诺的东西。在直接民主之下,公民或人民常常是一个排他性的概念。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表明,它不容忍独特性,虽有大量公民参加了立法和司法过程,但官职却是通过抓阄而不是选举来轮换的。每个人之间的能力与专长上的差异完全被抹平,这是一种政治平均主义和权力的大锅饭,其后果绝不会比经济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更好。比较而言,间接民主则更为切实可行,比直接民主有着更大包容性,依托市场社会,通过程序化,既维护个人自由,依归民意,又能防止多数暴政。另一方面,具有对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双重超越性的协商性民主,则在现代多元社会下更多地以其生和谐、易妥协、成本低和更理性的特点而得到了重视。
3.协商的政治文化固然以非暴力为其基本面相,但协商民主不否定选举,也不否定选举制度本身的竞争性。协商民主与竞争选举民主应互为补充,而非相互替代。协商民主强调协商是民主运作的首要基础,但并不否认选举对民主政治的本质性意义,因为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民主强调选票和多数决定原则,而协商民主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投票之前相关意见的表达和达成共识的协商与讨论的过程。也就是说,协商政治条件下,民主的过程可以不以选举为直接起点,而是以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组织框架下的程序化、制度化沟通与协调为起点,从而将有效的协商运作过程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有机结合。正如俞可平所指出,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完整的协商民主内在地要求投票程序。因此,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路径,并非要在“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之间作出先入为主的“单项选择”,而应当在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基础上发展协商性民主的同时,也能对改革开放后日益增长的竞争性民主的社会诉求予以适时回应,以保持协商民主的必要开放性与价值性。如此,才更有利于多元分化条件下的现代社会,得以既保持政治的稳定性与协调性,又能保持政治参与的多样性和政治生活的生机活力。
综上,人民政协是内蕴着深厚中国政治社会文化精髓的制度设计,文化“是渗透在政协方方面面的血脉,是推进政协事业发展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如若离开了这种文化根基,这种制度设计就会不仅难以释读,更难以传承,也从而难以发挥其确切的积极功效。鉴此,提炼并倡扬政协文化,便成为当下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且着力推进的有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