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事网【小蒙说法】帮忙操办丧事时突然猝死,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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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4 15:43

2023 年7月,白事网小张的父亲老张经X村的红白理事会通知,去刘某家操办刘某妻子的丧葬事宜。在此过程中老张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老张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一审法院根据小张的申请到当地派出所依法调取了110 接处警单有关材料,认定老张系猝死,排除他杀,自行处理。老张死亡后,小张收到红白理事会转交的由刘某支付的费用140 元以及补偿4000 元。小张以老张与刘某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刘某、X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二被告辩称不存在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务服务,接受劳务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本案中,老张接到X村的红白理事会的通知到刘某家帮忙操办丧事,并非以赚取劳务报酬为目的的提供劳务行为,因此,4008341834本案案由应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X村的红白理事会系基层群众自治互助组织,并非该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老张经该村的红白理事会通知到被告刘某家帮忙操办丧事,并非系接受该村村民委员会的指派或雇佣,并非为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小张要求X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老张到刘某家帮忙操办丧事,系一种友好邻里互助的道义行为,并非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亦并非用工者。且老张系因自身疾病突然发生心脏猝死,并非系在为刘某提供帮助的过程中遭受意外导致。因此,小张主张被告刘某赔偿或基于公平责任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刘某作为受益一方,已向老张的亲属小张补偿4000元,该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刘某具有赔偿责任的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小张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红白理事会在农村普遍存在,体现了友好、互助、合作的理念,是基层群众自发成立的互助性的自治组织,其不是村委会下设的组织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登记,从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通过红白理事会操办红白喜事,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成本、省时省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弘扬“厚养薄葬、白事简办”的理念,推动形成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本案中,即使原告小张起诉红白理事会承担责任,但因红白理事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红白理事会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老张到刘某家帮忙操办丧事系一种友好邻里互助的道义行为,不是以赚取报酬为目的,也不是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向小张的亲属支付的140元,其性质也并非劳务费,而是对老张基于乡邻亲情提供帮助的一种感谢和人情往来。刘某向老张的亲属小张给付4000元,系刘某对在接受受害人的帮助过程中,受害人不幸因病猝死而对其家属的一种情感慰藉和人文关怀,为事之常理、人之常情,该行为不代表刘某存在过错,不能作为认定刘某具有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作为主家的刘某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