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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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1 06:18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遗体火化后骨灰生态节地葬式葬法,改革土葬,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全区各族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日趋多样。目前,我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按照当前人口死亡率,预计在未来50年内,死亡人口总数将达到180万人左右。近年来,我区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持续推进惠民殡葬政策持续实施,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的殡葬改革稳步推进。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分布不平衡,尤其是殡仪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群众就近、低成本、环保办理丧事的需求无法满足,导致在小区搭建灵棚、举办送葬活动等现象屡禁不止;火化区范围相对较小,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现象有所抬头,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影响了殡葬改革推动节约殡葬用地效果;重殓厚葬、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个别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违规圈地、占地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科学规划殡葬用地,不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妥善解决好殡、葬、祭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和十分必要。

各地要深刻认识妥善解决好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殡葬改革、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以节约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把节约土地与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有机统一起来,以打造公益殡葬为主要目标,采取政府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来满足多样化殡葬需求。要把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殡葬改革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殡葬规划用地的设立

(一)设立方法。殡葬规划用地的设立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之中。殡葬规划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墓、殡仪馆(服务中心)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各地要根据年均人口死亡率(5.07‰)、墓穴标准占地面积和绿化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因素,按照保障50年用地的需求,兼顾回、汉民各民族葬式葬法,科学评估测算出本行政区殡仪服务和公墓用地总量、除现有公墓用地外需增加的用地量。殡葬规划用地一经设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设区的市辖区不单独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统一纳入所在市规划中。

(二)选址原则。选址应当选择荒山瘠地,不得选定在耕地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周边,不得选定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和铁路、主干道路两侧2000米以内,不得选定在耕地后备资源区。

(三)管理体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殡葬规划用地的选址划设、供地建设及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殡葬规划用地在立项、审批以及道路建设、绿化美化、供水供电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保证殡葬规划用地建设及运营的公益属性。

(四)开发建设。市、县民政部门要对划设的殡葬规划用地提出详尽的规划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坚持分期开发使用,每期按当地5年死亡人口测算总量所需土地进行供地,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每期开发建设的殡葬设施性质,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出具同意意见后,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使用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益性公墓及殡葬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供地;经营性公墓及殡葬设施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五)建设标准。要将殡葬规划用地的建设与荒山荒坡绿化治理、散埋乱葬治理结合起来。一是保障50年的殡葬需求、明确20年的使用周期、坚持5年的开发建设期限。二是严格控制墓穴占地标准。安葬骨灰的单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7平方米。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穴占地面积的1.5倍。三是殡葬规划用地的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确保建设一片绿化一片,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永久保留、循环利用。

(六)火化区的设立。各市、县人民政府需在县人民政府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殡葬规划用地”的设立。不能按要求完成预留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或现有公墓预留土地不足、不能保障各族群众土葬用地需求的地区,须及时做出设立火葬区的规划,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提出设立火化区的申请,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殡葬工作协调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稳步扩大火化范围、改革土葬作为当前推动殡葬改革的主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妥善处理好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和节约土地之间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管理、服务、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脱钩。要切实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引导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教育培训和科学管理,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服务网络。

(三)注重宣传引导,建设文明殡葬倡导文明殡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大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争取社会各界对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关注和支持,不断促进我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